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律师:司法最后的底线—“良心”

2013年04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无论多么先进的司法制度,多么完善的法律规定,多么清廉的法治环境,都不可能避免有冤案的发生!只能说尽量减少冤案的发案率,也就是把一年十起冤案尽量变成十年一起冤案,最好是百年一起!当然这是美好的期望!所以央视的提问很好回答:今后这样的事(冤案),还会重演吗?答案是:肯定会重演。只是“时间问题”!既然没有司法制度是完美的,凡是法律都会有漏洞,那守住司法制度最后的底线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最后的底线却是最原始的“良心”了!

首先,强调“良心”,并不是重“人治”轻“法治”;

虽然“人治”与“法治”历来都是争论的焦点,但是笔者也认为两者不能完全的区分开来。即便是“人治”也往往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更需要“人治”来进行辅助。自古以来根本就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治”和“法治”社会,只不过孰轻孰重而已!当然现在的主流都是法治为主,甚至是重中之重!

不论是从哪方面来讲,最终所有制度还是由人来执行,笔者这里的“良心”并不关心是“人治”还是“法治”,只对这些执行制度的人而言。

其次,司法人员的“良心”是什么?

笔者所指的司法人员的“良心”并不是指要求司法人员多么高尚的人格,也不是指司法人员完全按法律办事。而只是要求其有做人最基本的公正而已。

就以最常议论的“刑讯逼供”而言,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不要紧,不按法律规定办事也无所谓,这些都不能说明我们的侦查人员失去了“良心”。因为只要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这就足够了。但同时你要以你的“良心”保证只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制造案件真相。当在刑讯逼供后获得的口供,应该很容易能分辨嫌疑人说的是真是假,是不是案件的“真凶”。如果真的不是真凶,肯定供述会与案发现场有一定的区别。侦查人员应该能轻易的进行甄别,这时有“良心”的还可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把人放了另查真凶!这就算保住了司法最后的底线!可最怕的就是侦查人员偏离了原来的初衷,失去了最后的“良心”,不是查案子而是做案子了!刑讯逼供不是为了获得疑犯的口供,而是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口供”,侦查人员的“良心”失去之后,一切司法都失去了保障!

最后,司法制度的最好作用不仅是选出有“良心”的人从事司法工作,更重要的是把那些失去“良心”的人剔除出司法队伍。

一般法律最初制订的出发点,都是以诚实信用道德高尚的司法人员来执行为前提的。也就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执行者,那再好的法律制度都是写在纸上字而已。那既然如此,好的司法制度最应该满足的条件便是,把有“良心”的人员放到司法岗位上,这一点甚至比能力更重要。那最好的司法制度不仅能做到上面一点,更重要的还是能把失去“良心”的司法人员剔除出这个队伍。让留在司法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能保留住内心的最后一点“良心”。

作者声明:王巡生,潍坊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纠纷。本文只是根据基本的事实人物进行一般社会评论,不是对具体人、事物做出评价。如有冒犯,敬请谅解!并欢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讨。

(王巡生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王巡生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王巡生律师
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
王巡生律师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