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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企业如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64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录用信与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为录用信只是用人单位想要与拟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通知或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愿,劳动者可以决定接受,也可以决定不接受;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协议。也就是说录用信和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两者是起着不同的作用的。

一般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向拟招聘的劳动者发送录用信,劳动者持录用信入职,那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录用信与劳动合同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信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使录用信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但在两者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企业如何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生效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同时发生。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在开始使用劳动者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在已经使用劳动者的情况下,从开始使用劳动者之间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使用劳动者,然后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工合同。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后一段时时间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先和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过了一段时间才使用劳动者。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尽量应用知情权,了解应聘者的身体状况、就业状况、有无保密或竞业限制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现在很多应聘人员为了获得更多工作机会,伪造学历和虚假陈述工作履历。为避免日后纠纷,企业最好在审查相关证件后,让应聘者签字确认信息内容,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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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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