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用人单位如何制定录用条件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常用的是,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
“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所谓“共性”即所有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录用条件”的共性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单独的协议等进行明确。
二、用人单位如何公示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那如何进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便为诉讼保留证据;
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3、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