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怎么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基本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的一段时间内,既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那么这种用人单位就已经存在了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这样的用人单位工作,其权利无法得到保护,有随时被解除劳动关系且得不到应有的工资及补偿的情况存在。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一定要特别注意以上几点,是否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给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那么劳动者应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在这样的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