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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此时怎么认定延长工时?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如何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

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特点是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一)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用人单位范围:

只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其他用人单位不适用。

(二)可以实行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不受《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关于标准工作时间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的限制。但是受以下限制:

1、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企业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

2、对于第三级(含)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对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上的唯一限制。

(四)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三批取消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1。27]第十项第3点规定,福建省已经取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因此,福建省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但是企业为避免引起加班争议,应当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定哪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怎么认定综合计算工作制延长工时

(一)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工资(按照150%标准);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按照《劳动法》第44条(三)300%支付工资。同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备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加班工资只有150%、300%两个标准,没有200%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包括加点和周休息日加班)按150%支付工资报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不论是否为延长工作时间,均按300%支付工资报酬。

(二)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月、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的,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企业无需履行延长工作时间的手续,但是在法定休假日轮班在劳动报酬上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加班处理。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依法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个小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并不是劳动者工作的多对企业越有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要尽量避免超时,因为一旦超过,员工主张按照全日制计算报酬的,对用人单位来说,麻烦就比较多。既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又影响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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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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