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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日的适用对象,企业如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文章帮助了434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定时工作日的适用对象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如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日又称无定时工作日,是指无固定时数限制的工作日。它主要适用于一些因工作性质或工作条件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履行审批手续。

根据《审批办法》的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劳动性质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日长度超过标准工作日的,不算作延长工作时间,也不给予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非全日制用工依法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得超过24个小时。用人单位要注意,并不是劳动者工作的多对企业越有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要尽量避免超时,因为一旦超过,员工主张按照全日制计算报酬的,对用人单位来说,麻烦就比较多。既损害用人单位利益,又影响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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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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