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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试用期能否延长,试用期员工生重病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1265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职工生病试用期能否延长

试用期劳动者肯定是有权休假的,尤其是生病时请病假,不可能因为在试用期而不给劳动者这个待遇。相对合理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生病了,而且时间相对较长,没有实现当时试用的目的,能否因此而延长试用期?

要是劳动者连医疗期在内都过了6个月的最长试用期,也就没办法了,虽然没有能够考察清楚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但不可能再延长试用期了,只能再想试用期满后的办法。比如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比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完全不可行的,最多是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即使有这样的约定,也得非常小心,因为法官会怀疑用人单位歧视,甚至是故意排挤。

二、试用期员工生重病怎么办

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有重大疾病怎么办?原劳动部1995年通过复函的方式称: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一复函也仅针对精神病员工,其他患有重大疾病的员工呢?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参考公务员招录体检中的身体是否合格的标准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不合格范围的,而且是在试用之前就存在,招录之时未能及时发现的,用人单位可以以其身体不合格作为理由来处理。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但是对具体实施情况,企业要引为注意。年假的时间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比如累计一年但不足十年的,年休假是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而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要采取法定计算方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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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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