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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职工申请产前假企业怎么办,员工病休必须经批准吗

此文章帮助了66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孕期职工申请产前假企业怎么办

对于孕期女职工申请产前假,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批准,分为应当批准与可以批准两种情况。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另根据原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规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属于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严重妊娠并发症,女职工本人提出产前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休假。

除了上述应当批准的产前假以外,还存在用人单位可以批准或也可以不批准的产前假,即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因此,对于一般申请产前假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如果女职工不能提供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严重影响正常生育疾病的证明,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的产前假申请可以不批准,当然也可以酌情批准。

二、员工病休必须经企业批准吗

对于员工的病休安排,通常用人单位都会要求员工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及就诊资料,而员工则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尽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请假都会设置审批流程,但是基于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的审核一般流于形式,至于病情是否严重,应当给予多久的休假期限,作为不具有相关专业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单位而言,很难从实质上进行审核与判断。若单位怀疑员工病情的真实性,在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也可以申请鉴定。否则,当员工请假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权不予批准的。

当员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休假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病情严重或遇突发情况时,也应在事后及时补交请假材料。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但是对具体实施情况,企业要引为注意。年假的时间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比如累计一年但不足十年的,年休假是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而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要采取法定计算方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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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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