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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档带薪年休假有哪些,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69人  作者:南宁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跨档带薪年休假有哪些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条例》均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而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长短被分成三个档次,即5天、10天、20天,其条件分别对应是: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已满20年的,两个档次之间的相差天数均为5天,这就是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并在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当年出现跨档。

二、带薪年休假新增天数如何处理

从已公布的年休假规定条款来看,年休假天数均按1个年度进行计算。对个人来说,无论是何时参加工作,在1个年度内享受相对应档次的年休假天数是没有问题的,无非是跨自然年份罢了。

但从发布的两个《实施办法》一些条款的规定来看,如《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休年休假规定的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和第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计算方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规定”等等来看,反映出按自然年份进行管理和统计的意图,即均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自然年为1个年度来管理或统计,这也是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时间段。

这样一来就引出了矛盾:由于不同的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不相同,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满10年、满20年也就不一样,若两个人当年均满20年,一个是2月28日,另一个是11月28日,那么本年度两人均按在原来10天基础上增加5天,这公平吗?另外若第三个人是12月28日满20年,用人单位无论如何安排也无法安排完5天,是不是还应支付第三个人应休未休的年休假300%的工资?这显然不是很合理。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和公平执行国家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方便管理,需对当年新增的5天带薪年休假进行分配。

南宁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但是对具体实施情况,企业要引为注意。年假的时间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不同而有差异,比如累计一年但不足十年的,年休假是5天,累计工作时间满10年而不足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要采取法定计算方法,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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