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调岗的依据有哪些
尽管调职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范围,但是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根据规定调岗。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三是按照约定调岗。
但是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单位拥有劳动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用人单位进行没有变更权的单方变更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对于劳动者来说,这种变更是利益变更还是不利益变更。利益变更是结果对劳动者有利的变更,不会产生争议;不利益变更特别是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合同主要要素的变更,因其有损于劳动者的利益而被认为是违法变更。现实中在难以证明利益变更的情况下,至少应当排除不利益变更情形,否则变更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变更。
至于有的用人单位滥用权力,如把调岗作为实施打击报复等以损害劳动者、惩戒劳动者为目的的行为,更会被劳动争议受理机构认定为不合理的调岗。
二、企业调岗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尽管《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依法变更的内容,但是有些条款中却暗含了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其进行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下,可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
但是,以上情形尽管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变更,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变更。用人单位不仅对于变更理由,而且对于变更结果的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调岗不能使劳动者的技能和尊严受到损害,如把一位不胜任工作的总经理直接调整为门卫,显然属于不合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