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所有女工都享有特殊保护
女职工三期期间(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是有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定的。但是,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实行计划生育女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
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也出了类似的规定: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除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外,还应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由此可见,违反计划生育的女员工是不能适用劳动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应当适用国家和地方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计划生育政策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则应当适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女职工的哺乳期为多长
哺乳期是指产妇产后喂养婴儿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女员工产期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年内享有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这即是法律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同时,法律对哺乳期女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作出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