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能不发年终奖吗
到了年底,企业能因效益不好而不发年终奖吗?
年终奖是“工资总额”中的一部分,但较为灵活,一般来说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或规定。
目前企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很多,不仅有现金,也有实物,甚至是旅游等替代性的福利,这里讨论的只是现金形式的年终奖,大概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有明确约定的,发放金额固定或奖金发放规则在劳动合同等文件中有载明的,诸如年薪制;第二种是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是有明确规则的,通过综合计算企业效益、部门绩效、个人绩效等方法计算得出年终奖数额,大公司往往基于管理标准统一的需要而采取这类,诸如年终绩效;还有一种属合同及制度都没有明确约定的,给不给,给多少,完全取决于老板,多见于中小企业,诸如“发红包”。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双方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根据规则予以发放。若用人单位违背双方约定或规定的规则,少发或拒发年终奖的,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第三种类型,企业把年终奖定为正常薪酬之外的非固定、非确定的奖励,就是可有可无,可多可少的了,那么劳动者有则喜,无也只能认了。
二、企业是否应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而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似乎可以进而认为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了。如果这么认为,只要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的劳动者应该得到年终奖的,劳动仲裁就应该支持劳动者追索年终奖的请求。但是从法律的属性来讲,年终奖属于劳动法私法范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发不发放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也有权决定年终奖的发放的具体标准、范围和方式。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了年终奖是属于公司特别福利,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并约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的话,那么根据这一点,离职劳动者追索年终奖获得胜诉的希望就很小。
由此可以看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支持劳动者获得年终奖,关键是看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薪酬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年终奖的性质并且约定离职以后没有年终奖,劳动者申请仲裁追索年终奖,劳动者胜诉的机会就会很大。秘密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