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迟到企业能否罚款
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但是,2008年1月15日出台的国务院令第516号文中已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并以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代替。现在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沿用罚款这一处罚方式,将会有因克扣工资产生诉讼或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迟到员工
企业不能无视员工这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行为。针对考勤问题,可以通过调整工资结构,设置全勤奖的薪酬项目来进行有效管理。当月考勤记录满勤的情况下,员工享受全勤奖;当月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甚至事假的情况时,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员工当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奖。同时,可以根据员工一定期限内迟到、早退、旷工的次数与时间设置等级不同的违纪处罚措施。例如,一个月内迟到30分钟以内累计达两次的或迟到超过30分钟1次者,给予口头警告;一个月内迟到30分钟以内累计达三次或迟到超过30分钟累计两次者,给予书面警告等,以此类推,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纪行为,包括违反考勤规定的行为,除了在处分政策上进行约束外,还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形式管理。将考勤、行为准则、规范等作为考核的标准,在整体考核中占有一定权重,以考核结果来决定员工的晋升、调薪、奖励,在操作手法上易于让员工接受,也使企业的管理更趋成熟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