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孕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1、《劳动法》第6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二、女职工产期有哪些待遇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3、《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