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能否安排哺乳期女员工倒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0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7条对此进行了解释,所谓夜班是指员工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间从事劳动或工作的都属于夜班,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系指,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都应执行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 ,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
不管是从法律还是社会责任的角度,用人单位在劳动中对女员工进行特殊保护是各方所需。因此对于哺乳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既不能安排其加班,也不能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间为其安排工作,截至哺乳期结束才可以恢复一般员工的一般化管理方式。
二、如何顺延三期女工合同
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用人单位也可以与“三期”女员工续签一份“三期”法定顺延期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待遇,公司给予的支持,合同起止的日期等,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为日后发生的争议增加胜诉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