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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管理未婚生育职工,企业能否辞退孕期女职工?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大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如何管理未婚生育职工

(一)未婚先孕

1、 如果流产是否享受流产假及相关待遇

未婚先孕与未婚先育为不同的两个概念,未婚先孕并不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非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有案例支持女职工享受流产的相关待遇。

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未婚先孕非违法行为,所以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未婚生育及违法生二胎

1、是否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

未婚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者应当享有产假,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但存在争议,实践中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不享受产假为由,认定员工在生育期间为请假即休息为旷工,并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诉至仲裁委,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合法,劳动者的行为系旷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该问题存在争议,实践中某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与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有明确规定,出现此类情况时单位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诉讼中单位的行为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二、企业能否辞退孕期女职工

无论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还是之前的劳动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都有比较系统的规定。哪些原因可以解除,哪些原因不能解除,这些在法条中都有明确规定,重要的是解读法条必须细心,避免以偏概全。

劳动合同法第39、40、41、4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情形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大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集体劳动争议中,其实质仍然是个人劳动争议,因此裁决后,裁决结果只对参加诉讼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企业不能强制要求集体必须服从裁决结果。但是企业可以与集体劳动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协商,既节省诉讼成本,也方便争取最大利益。集体劳动争议解决起来很麻烦,企业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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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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