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期女工享有哪些假期
1、产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北京地区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职工除享受法定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4、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病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依照职工患病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地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北京地区职工违反《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