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发放由谁决定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方式在一年年终对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发放的奖金。
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年终奖这个法律名词,但并未有明确条文直接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既然年终奖属于超额性劳动报酬,因此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而是将奖金发放的自主权更多交给了企业。
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利于单位的发放规则,如果事前有约定或规定,则依据约定或规定执行。但是,如果没有事前的约定或规定,那么产生争议后企业就不能单方说了算,由司法部门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判断,有可能需要按比例分摊,实践中不乏该类判例。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用人单位制定的奖金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履行预先告知员工的义务,而非无限扩大其经营自主权。双方既已事先约定,那么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变更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无效,企业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仍应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年终奖争议主要有哪些
实践中,年终奖争议比较多的一个情形是离职员工和新进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当年度的年终奖?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已明确规定了年中入职和年前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年终奖作为激励机制,并非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单位有权不发放这两类员工的年终奖。
据目前的劳动争议司法实践来看,审理过程主要还是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应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形式、发放金额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或有发年终奖的惯例。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单位有年终奖发放的约定,员工也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单位之间存在年终奖的约定,或者举证其他员工都享受了年终奖,司法部门一般不予支持员工年终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