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能否与职工签处分协议
所谓“处分性协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处分自己有关合法民事权利义务,从而双方协商一致就纠纷处理达成的协议。法律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双方友好协商并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纠纷。但对于双方达成协议后一方又反悔,并主张协议无效,就产生对处分性协议的审查问题。
二、如何审查处分协议
对于处分性协议的审查,与双方为了建立、变更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审查有一定区别。一般劳动合同在订立时,由于劳动者对自己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享有的具体劳动权利及承担的劳动义务尚未明确,法律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己优势地位,运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其分别为: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