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用工单位包括哪些类型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结合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分析,非法用工单位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应依法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的单位;
2、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
3、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或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用工单位若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即未依法成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为非法用工单位。从这一判断可以得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也未取得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的用工单位都不应视为非法用工单位。
二、执照到期非法用工怎么处理
劳动关系,又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体包括规范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前者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后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