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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签合同企业是否赔偿,其不胜任工作企业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44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员工不续签合同企业是否赔偿

1、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原因之一: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要求续订的。

为规避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利用续签劳动合同的时机在劳动合同中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以使劳动者做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从而在表面上形成是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的假象。在实践中,这种操作大多是通过间接方式体现的,如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而导致工资标准降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原因之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即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怎么办

由于劳动者工作能力的原因导致其绩效不能达标,用人单位希望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使解除权,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在适用该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虽然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有关岗位对劳动者能力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绩效考核规定,并严格按照绩效考核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劳动者未达标的,可以视为其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的工作;

2、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先进行培训或调岗,而不能直接以其未达到绩效要求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即便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就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有些企业因对新员工能力及态度不了解,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企业需要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还会被视为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合同后,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员工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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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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