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订立只有试用期的合同。
2、试用期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不能收押金。
4、关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要注意保留培训费发票。
二、劳动合同应约定哪些条款
1、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