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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4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股份转让等情况应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企业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变更法人名称属企业经济行为,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法人名称,职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协商不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2、岗位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3、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调岗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所以有些员工会抵制,甚至拒绝上班。如果企业要以“矿工”之名进行纪律处分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调整合法合理,即有法律依据;二是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所以,对员工不服从调岗的,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是否合法合理,不要急于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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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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