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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哪些情形属于欠薪,拖欠薪资企业怎么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46人  作者:大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企业哪些情形属于欠薪

1、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上海景利制衣有限公司在2004年8月拖欠254名劳动者工资35万多元。

2、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少单位用各种理由不按时按量发放工资。如上海威荣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每月扣除职工工资30%,年终一次性结算的办法,在今年1~10月共克扣200多名劳动者工资75万多元。

3、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明目张胆地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635元,不少用人单位还以实行计件工资等理由来欺骗职工。如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上海兼幸制衣有限公司,以劳动者工作效率不同,低于最低工资是正常现象为由,支付200多名劳动者月工资仅520元左右。

4、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上海葛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加班只按计件工资计算,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二、拖欠薪资企业怎么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大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现在产生的纠纷很多。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试用期工资标准,才能在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试用期工资,企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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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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