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1、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
(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2)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公示或者对劳动者告知,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生效。企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可以采用张贴通告、员工手册送达、会议精神传达等方式。
2、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如果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该规章制度的实施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分立后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对于劳动合同的处理有三种方法: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没有就劳动合同的处理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则劳动合同应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分立合并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按劳动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用人单位及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员工就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执行。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为解除原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新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新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虽然在名义上有解除原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员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依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条款要求补经济补偿。新劳动合同如被解除,员工可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 “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变了,工作年限便要重新计算。
(三)所有的当事人可以就各方的权利义务另行作出约定。这是一项授权性的条款,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找出更好的解决办法来。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能因为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而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履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