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调岗的形式有哪几种
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均有相关规定依法调岗是调岗的特殊情形。在《劳动法》第26条第(一)项、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均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另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调岗。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调岗后一般不会产生劳动争议,而企业单方调岗常易产生劳动争议,企业也常因各种原因败诉,概括起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不具备单方调岗的实体要件,二是不具备单方调岗的形式要件。因此,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调岗之前有必要了解单方调岗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二、企业调岗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单方调岗。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分析可以发现依法单方调岗的前提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其核心就是“不能”二字。如何区分“能”与“不能”,并对“不能”充分举证,就是单方调岗积极要件的重中之重。
面临劳动争议时,对“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或“不能从事原工作”,应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企业一方,因此,企业要有合理的区分标准(衡量的根据)和明确的事实根据。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考核标准作为衡量的根据。例如,企业规定“在同一工作岗位,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调岗并按新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或“连续两个季度没有完成年初预计绩效目标的,可以由公司调整绩效工资并调动工作岗位”等。但是,企业制定的具体标准不得违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企业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