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集体承揽协议
原告于2014年9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双方于2014年9月5日签订《承揽协议书》一份,合同期限为不定期合同,其他约定基本明确。原告工作到2014年10月23日,被告不按时支付承揽费,双方发生争执,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承揽劳务费10261.25元。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韩海波承揽款153.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成立承揽法律关系,原告承揽被告的船舶部件制作工程项目,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承揽报酬,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协议采取小组集体承揽制的方式,除原告作为乙方代表签字以外,另有其他等14人作为乙方在协议书上签名。原告虽是乙方代表,承揽协议中约定,组长不得代领其组员的工资或借款,原告韩海波提起的本案诉讼,仅能代表其本人,而无权替另14人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韩海波承揽款153.6元。
律师说法:集体承揽协议,小组代表可以代表其他人进行诉讼么?
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1.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3.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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