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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己结束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帮助了302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劳动者自己结束合同

李某自2011年7月1日入职包装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岗位为仓库副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2014年9月李某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请辞,用人单位未予批准。2015年3月公司书面通知免除李某职务,调李某到销售部工作,李某不同意工作调整,立即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多次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及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就经济补偿金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的利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之后申请人一直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于2016年4月10日对申请人的行为做出了除名的处理决定,并向全厂进行了通知。申请人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擅自变更申请人工作岗位,给李某造成了损害,李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向被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使,滥用用工自主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必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以上就是“劳动者自己结束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解读,若您在人力资源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的人力资源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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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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