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因工去世 其家属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狄某某之子狄某甲于2012年3月就职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任电力站站长职务。2016年9月28日,狄某甲驾车去包头市神力公司汇报工作,途经锡张高速190公里加420米处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狄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无法收集狄某甲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面资料,被告单位又拒绝提供(如劳动合同),致狄某甲死亡所发生的赔偿事宜处理受阻。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劳仲字(2017)第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狄某某之子狄某甲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狄某某之子狄某甲(已故)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狄某甲(已故)就职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9月2日狄某甲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2016年9月28日狄某甲因车祸死亡,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狄某甲就职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狄某某之子狄某甲(已故)与洮南市全晟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类似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此类证据必须上有用人单位的公章才有证明证明效力。
(2)、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合同特别是经济事务的合同时,一般都会有“签约代表”或“代表人”一栏,此时,如果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又有用人单位所盖公章的话,那么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留存的相关资料
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其它单位若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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