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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注意什么,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745人  作者:郑州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签劳动合同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由劳动者单方解除,还可以由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单方解除。

二、怎么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一条所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是无条件限制的。为此劳动部1995年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且自其提出书面通知之日30天期满劳动合同即正式解除。

但是《劳动法》第31条存在不能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的缺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基本原则,对劳动法律关系中就应当体现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自由,也应当有解除合同的自由。虽然《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弱者地位,是对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保障。但是过度的自由是会破坏合同效力,损害合同尊严,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必须信守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无疑是认可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内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是对劳动者过度的倾斜保护。这造成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之间的矛盾。当劳动者特别是那些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的人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重大利益损失也无法得到救济。显然这有悖于劳动合同建立的目的,特别是与《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相违背。劳动法所保护的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单方的权利。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律法规中不应该因为劳动者的经常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就可以通过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片面追求劳动者的单方权益。《劳动法》第三十一的规定,不仅违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还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既不利于劳动者的工作稳定,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并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造成权利义务的失恒,使得劳动法律关系缺少了公平、平等的法律基础。

郑州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就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有些企业因对新员工能力及态度不了解,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企业需要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还会被视为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合同后,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员工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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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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