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
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坚持平等、诚信、合作,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陈述权,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代表;
3.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利于生产的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工资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4.坚持和谐稳定和生产发展大局,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其程序大致如下:
1.凡提出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资协议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