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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吃包住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最低工资制度规定的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包吃包住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劳动者包吃包住,是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有的也是因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方式或提高劳动效率所必须。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当然也不是构成最低工资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折算成工资,更不得因此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的法规、规章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规定的处罚程序和处罚标准上都不尽一致。《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1倍以上3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2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3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赔偿金。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期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全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部与江苏省人大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补发,并可责令支付最多5倍的赔偿金。但二者与国务院规定却有两点不同:一是在程序上,部和省规定在责令补发时,同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而国务院规定在责令补发时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方可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是在处罚标准上,国务院规定额度只能在1倍以下支付赔偿金,这低于部和省规定的5倍的标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应如何把握呢?笔者以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最低工资规定》是劳动保障部部颁规章,其法规效力的层次是不一样的。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作出规定;下位法就同一事项已作出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以上位为准。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及政府部门规章。因此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进行处罚时,应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现在产生的纠纷很多。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试用期工资标准,才能在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试用期工资,企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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