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完成劳动定额的最低工资
按照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岗位上从事劳动,就应当认定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而不能以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来认定。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样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不能理解,认为企业亏了,或认为这对其他劳动者也不公平。笔者以为,这应从最低工资的立法本意来理解。工资既有激励作用,又有保障作用。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立法本意是要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以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决定的,其支付标准也不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来衡量的。只要符合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劳动者即使没有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仍应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能否按月平均计算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结算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月标准(非全日制劳动者按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全年平均每月标准。即使每月平均计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某一个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属违反最低工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