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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保险的条件,办理生育保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0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办理生育保险的条件

①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1个月以上。

②合同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③生育前在开发区连续投保满9个月,或累计投保满24个月(不含补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办理生育保险的注意事项

办理须知和费用支付:

①凡因生育住院的员工可任选一家公立医院。

②住院应提前1个月办理申报审批。

③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结束后报销,应提供: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明细单、出院小结(剖腹产时需剖腹产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见支付限额。

④女职工产假津贴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现为1309元),期限为3个月;晚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为4个月;难产增加15天。产假津贴可在生育费用报销时同时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假的最后一个月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补助,哺乳假与产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开发区最低投保基数(现为780元)。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本人申请的原件。

⑥采取避孕或绝育措施控制生育的手术费用及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相关的药品费及检查费按照普通门诊报销。具体参考门诊医疗。

⑦上述待遇按月领取,过期作废。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交相应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并不需要全部缴纳,而是与劳动者按比例缴纳。虽然劳动者缴纳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是长此以往,数字还是很大的。因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全部缴纳,而自己一分不出的行为并不合理,用人单位对此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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