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流产休假的规定
1988年9月4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二、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