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要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建立劳动关系,是长期合作的关系。用人单位需要通过找到胜任工作、并适合长期合作的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并取得经济利益;劳动者需要通过找到工作环境较好、待遇较好的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因此,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都会尽量多地了解对方的情况,以判断是否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选择是否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其招用劳动者的前提,是其基本权利。与用人单位这一权利相对应,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用人单位询问时,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二)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的情况。
1.健康状况,包括劳动者身体是否健康,有无疾病或者不适宜用人单位工作的身体方面的问题。
2.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的知识(文化程度)、掌握的劳动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
3.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以及此前曾经取得的工作业绩等。
二、劳动者有哪些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
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