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  入职管理  >  其他员工入职法律问题  >  录用信、高校三方就业协议的不同,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

录用信、高校三方就业协议的不同,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1201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录用信、高校三方就业协议的不同

(1)录用信是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份有关录用信息的信函。在该函件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把工作的时间、地点、薪酬等与职位相关的信息向劳动者阐明。劳动者在收到信函后,如果同意录用,则要将自己签订的信函及时递交到用人单位手中。它近似于要约与承诺。因此,录用信一般受民法、合同法的调整。而此时,并未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而,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高校三方就业协议是由用人单位、毕业生和学校三方共同签订的,并交学校备案。其内容是由学校拟订的,具体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共同协商。其性质是合同,而且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签订了就业协议,用人单位就有接收毕业生的义务;大学生就有报到的义务。就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旦有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也有利于用人单位。

二、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而是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其他入职问题相关咨询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员工入职体检项目有哪些、入职体检报告、入职管理办法、公司入职流程、入职培训、入职协议以及入职流程的设计和管理等内容介绍。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