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哪些能作为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二、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