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的待遇包括哪些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另外,还可以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以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并减轻失业人员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应参照对当地职工的规定办理,一次性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是由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决定的,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不超过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后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