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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单位可以扣发员工工资吗?

此文章帮助了664人  作者:武汉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收入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中将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作业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扣除项目中除第(1)、(2)两项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第(3)项为延期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因此,根据最低工资的定义,《最低工资规定》将上述收入项目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项目之外,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因做出使本企业获益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奖励等)也不应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在目前阶段,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

(1)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

(2)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

(3)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

(4)住房制度改革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等;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医疗卫生费;

(7)丧葬抚恤救济金;

(8)其他如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上述各项待遇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二、单位可以扣发员工工资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就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职工工作失误对单位造成损失可扣发工资,但必须按上述规定扣发,不能扣发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武汉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关于试用期的工资,现在产生的纠纷很多。依照我国法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试用期工资标准,才能在避免法律风险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试用期工资,企业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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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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