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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应给怀孕女职工调岗吗?

此文章帮助了607人  作者:武汉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

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用人单位应给怀孕女职工调岗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是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武汉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应涵盖所有的违约行为,不能仅局限于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只针对劳动者一方跳槽。对企业来说,不仅要留得住人,还要管得住心。因此,除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外,还可针对平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约定违约金,防止劳动者损害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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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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