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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此文章帮助了287人  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而无效。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威胁可以能是肉体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政治的;可能是针对劳动合同当事人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们的亲属的。不管威胁的形式如何,只要采取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此外,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逃避法律责任。

2、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3、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企业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争议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基于保护企业利益的需要,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就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有些企业因对新员工能力及态度不了解,在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企业需要向该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还会被视为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签合同后,尽可能在试用期内决定员工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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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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