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如何处理劳动纠纷
企业处理劳动纠纷的方法:
1、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劳动者就报酬被拖欠、克扣与雇佣方发生纠纷时,有关方面判断争议发生的时间,不能简单地把发薪日未发薪视为争议发生之日,而应以劳动者追索被拒绝之日算起,以避免不法单位借助时效逃避法律责任。
2、企业辞退、解聘或开除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是正常现象。但由于一些企业开具的处理意见书中使用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印章,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结果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未进行转岗培训,员工拒绝服从安排,从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相关程序而认定其决定无效。上述现象在国内许多企业都存在。这就告诉用人单位: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时应依法进行,否则将会形成无效处理意见,无法及时处理犯错误的员工,还白白浪费了精力和时间。
3、企业在处理劳动纠纷、争议过程中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还有:处理证据不充分,缺少有力证明;忽视处理时效性规定和处理书送达手续不完善等,以上任何一个方面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处理意见无效。企业处理劳动纠纷、争议留有法律漏洞的现象说明,一些企业处理员工存在随意性,没有充分重视员工的辩驳权利,以为劳动纠纷争议处理仅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没有意识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企业如果继续忽视这些问题,被处理员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仲裁,不仅人力资源管理无法正常进行,而且企业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