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关系能否转迁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是指由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以及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等情况,使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发生的变更。
按照现行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或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级地区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事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级地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则可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费用是否划转,则分两种情况办理,
1、失业人员跨省级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转移,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相应划转,需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2、失业人员在省级地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费用是否随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而划转,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口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指定具体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