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招工应注意什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下列行为是被禁止的:(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需要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二)工种岗位要求;(三)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用人单位也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但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须交验的材料有:(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招聘广告文书。当然,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用人单位若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在录用之日起的30日内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也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当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将依法进行处罚。建议广大劳动者在“招工”时多一个心眼,遇到劳动单位收取押金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收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以便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造成损失的,可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仲裁结果生效后,用人单位仍不退还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