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支付的现金补助。生育津贴主要是用以保障生育职工和婴儿的日常生活。
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前,是由企业实行内部劳动保险制度,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以后,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现在看来,对于生育保险制度来说,产假期间向生育职工提供的现金帮助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名符其实。因为只有当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向其支付工资,所以生育职工休产假而未提供正常劳动期间,获得的现金帮助称为产假工资不准确。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支付期限的规定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社会保险机构采取社会化发放等方式支付,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地方政府有晚育的女职工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政策的,应当执行地方政府的规定。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哪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从怀孕到分娩后42天内,因生育医疗,须向医疗机构支付的费用。生育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检查费:是指女职工围产期保健过程中,定期到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相关费用,大致可分为全身检查,产科检查,化验室检查以及特殊检查四部分。
接生费:是指女职工分娩时,医生或助产人员协助产妇娩出新生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手术费:其支付的项目主要是指分娩过程中的会阴切开术和剖宫产术。其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手术过程中出现医护人员责任事故,该手术费用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应由生育职工向医疗单位索赔。
住院费:是指产妇在分娩期间住院的床位费,取暖费等。床位费时按照归家物价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床位收费标准支付。母婴同室以及高标准病房所需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
药费:是指女职工从怀孕指女职工分娩后出院,医生根据产妇需要给予的药物护理,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产妇私自到药店购药以及购买滋补和营养品,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此外,还有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先兆流产医疗费,人工流产医疗费。其中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和手术费,只要生育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按相关规定或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或由所在单位支付。至于生育职工遇到葡萄胎,子宫外孕等病理现象发生的治疗费用,应按照医疗保险待遇处理。女职工生育住院期间,新生婴儿患病的医疗费用,若其符合供养条件,可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半费医疗待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