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由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所以从不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人员,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他们的生育保险费用是以财政直接供款为主,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单位的女职工,他们的生育保险基金是以社会统筹的方式向企业征缴的。此外,军队系统的女职工,实行承包制或租赁单位的女职工也在生育保险适用范围之内。
二、生育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提供的现金补助。生育医疗服务,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及分娩后的医疗照顾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是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乳,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活。
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一是她属于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未列入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的,非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待遇中的产假应在生育职工所在单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生育职工,其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