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能变更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也应随之变更,此项内容不用征得劳动者同意。
4、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5、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工作岗位的,须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相关证据包括:劳动者本人知晓原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内容;考核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考核过程,如劳动者的哪些行为与岗位要求不符,以上最好留有书面证据,以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二、变更集体劳动合同的条件
变更集体合同需要存在一定的条件。《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法律允许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变更集体合同,目的是为了使工会和企业能够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集体合同关系,使集体合同能够适应客观实际的需要,使集体合同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出现了破产等事件,原来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已不复存在,这就使集体合同的履行失去了客观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
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某种外部力量。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及占争等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骗钱许根据实际情况变更集体合同。
4、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是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也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也必须尊重。因此,出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集体合同变更的条件出现时,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集体合同必须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