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被告人王某经营某商行,出售保健品。2010年夏天,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顾客王某壬借高利贷,高利贷到期后被王某壬追要欠款和利息。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虚构某商行进货、扩大生产、更新设备需要资金等事由,以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常某某等43名群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王某非法集资共计14728600元。被告人王某将集资款125640元用于偿还集资群众本金利息,将部分集资款支付给王某壬,其余集资款去向不明。致使14602960元集资款无法归还,给参与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实质所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着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某商行进货、扩大生产、更新设备需要资金等事由,以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用于归还高利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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