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甲、原告乙与被告丙是同胞姐弟。其母亲生前有一套房屋。
其母亲在2009年12月去世,2010年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公司与被告丙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安置回迁房一套。二原告得知被告丙单独与开发公司签订协议后,多次与被告丙及开发商协商回迁房分割事宜无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依法分割拆迁安置的房屋(增加的面积三方均摊,补偿的14258元三方均分)。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原告乙与被告是姐弟关系,其母亲名下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原告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呢?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3、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或应交的税款。
4、遗产应先扣除被继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赠给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
5、遗产应当先扣除依法应给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的人的份额。
6、遗产应先扣除为胎儿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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